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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还分了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请问是什么区分的?
法律定义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查》国家标准规定:
饮酒后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处罚的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车: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驾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扣分的区别: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规定:
饮酒后驾车:记6分。醉酒驾车:记12分。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域值与检验标准 (GB19522-2004) (由国家公安部提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域值与检验标准》于2004年5月31日正式实施。)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车辆驾驶人员饮酒及醉酒驾车时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阈值和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驾车中的车辆驾驶人员。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A/T105:血、尿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酮、正丁醇、异戍醇的定性分析及乙醇、甲醇、正丙醇的定量分析方法GA307: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车辆驾驶人员 vehicle drivers :机动车驾驶人员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酒精含量 alcohol concentration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或呼气中的酒精浓度。饮酒驾车 drinking drive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 drunk drive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酒精含量值
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
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 20mg/100ml醉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 80mg/100ml血液与呼气酒精含量换算:车辆驾驶人员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可按标准GA307换算成血液酒精含量值。
检验方法
呼气酒精含量检验:
对饮酒后驾车的嫌疑人员可检验其呼气酒精含量。呼气酒精含量采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进行检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应记录并签字。呼气酒精含量探测器的技术指标和性能应符合GA307标准规定,并具备被动探测呼出气体酒精的功能。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的具体步骤,按照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的操作要求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
对需要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应及时抽取血样。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不应采用酒精或者挥发性有机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抽出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防止血液凝固;装血样的容器应洁净、干燥,装入血样后不留空间并密封,低温保存,及时送检。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方法按照GA/T105标准规定。
其它
嫌疑饮酒后驾车的人员拒绝配合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以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被动探测到的呼气酒精定性结果,作为醉酒驾车的依据。对未达到本标准4.1条规定饮酒驾车血液酒精含量值的车辆驾驶人员;或者不具备呼气、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条件的,应进行人体平衡的步行回转试验或者单腿直立试验,评价驾驶能力。步行回转试验、单腿直立试验的具体方法、要求和评价标准。人体平衡试验平衡试验的要求:
步行回转试验和单腿直立试验应在结实、干燥、不滑、照明良好的环境下进行。对年龄超过60岁、身体有缺陷影响自身平衡的人不进行此项试验。被试人员鞋后跟不应高于5cm。在试验时,试验人员与被试人员应保持1m以上距离。步行回转试验:
步行回转试验即被试人员沿着一条直线行走九步,边走边大声数步数(1,2,3,…9),然后转身按原样返回。试验时,分讲解和行走两个阶段进行。下一篇:戈壁滩的交通规则 下一篇 【方向键 (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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