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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使用年限及报废的规定如下:
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lO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营运大客车: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出租汽车:使用年限8年,不得延缓报废。 总质量小于1.8吨的轻型载货汽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车、厂定总质量小于1.8吨的轻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为8年,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4年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验2次。 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或等于6吨的轻型载货汽车:1990年7月6日以后注册登记,厂定最大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或等于6吨的轻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为10年,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5年的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验2次。1990年7月6日以前注册登记的,使用期限为8年,允许办理最大不超过4年的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验2次。 自用客车和总质量6吨以上的大货车:使用年限为10年,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5年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验2次;从事营运性运输的各种客车使用年限为10年,允许延缓4年报废,延缓期间每-验4次(每三个月检验一次)。 消防车、吊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使用年限为10年,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和检验情况延缓报废,延缓报废期间每-验1次。 补充办理车辆报废手续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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