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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赋税中有陆税(陆饷)一项,其内容包括民丁、地种、店厝及番社等;或与水税(水饷)合为杂赋(杂饷),包括店厝及瓦窑等与建筑物有关的项目。店厝分为瓦厝(瓦店厝)及草厝(草店厝)两类,瓦厝每间徵收3钱3厘8毫,草厝每间徵收2钱1分7厘,比对各种《-府志》可知,历代各府县厅所徵收的总额差异不大,甚至完全相同。据蒋毓英《-府志》(约1684年)的记载,-府有瓦厝2,825间,计858两2钱3分5厘;草厝1,880间,计407两9钱6分。-县有瓦厝2,694间,计818两4钱3分7厘2毫;草厝1,778间,计385两8钱2分6厘。凤山县有瓦厝131间,计39两7钱9分7厘8毫;草厝102间,计22两1钱3分4厘。诸罗县则未载明。
清代-的杂赋,於1877年(光绪3年)起,除了塭饷(鱼塭税)、蔗车及糖廍课税外,其他包括店厝及瓦窑等,均予以免徵。「厝饷」中所列的房屋数量,可以作为了解-清初-垦拓进程的旁证资料。
中文关键字:房屋税 , 瓦厝 , 草厝
英文关键字House Tax , Tile-roof House , T-atc--roof Ho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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