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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历经数次修正,对宪政体制造成极大破坏。1960年,为因应蒋中正总统三连任之需求,乃冻结宪法之规定,使总统连任无次数限制。1966年,更授权总统设置动员戡乱机构(国家安全会议及国家安全局),决定动员戡乱大政方针,并授权其调整中央政府行政机构及组织(设人事行政局)。1972年,授权总统订颁办法充实中央民意代表机构,创设中央增额民意代表增补选制度,以补强长期未改选的「万年国会」之正当性。
动员戡乱体制下,直接根据临时条款授权制定之法令极少,例如:「动员戡乱时期自由地区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额办法」、「动员戡乱时期国家安全会议组织纲要;大多数冠有「戡乱时期」或「动员戡乱时期」之法令,并非由其授权制定。然而,此等法令却对人民权利施加极大限制,例如「惩治叛乱条例」(1949年)、「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1950年)、「戡乱时期贪污治罪条例」(1963年)、「动员戡乱时期检肃流氓条例」(1985年)、「动员戡乱时期国家安全法」(1987年)、「动员戡乱时期集会游行法」(1988年)等,均属着例。
1991年4月30日,总统明令宣告「动员戡乱时期」於5月1日终止,并废止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1992年8月,立法院陆续废止相关法令,动员戡乱体制於形式上正式结束。但诸多法令仅以摘去「动员戡乱时期」之限时法名称方式修正,保留内容而继续施行。
中文关键字:「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 终止动员戡乱时期 , 总统连任限制
英文关键字Temporary Provisions Effective During the Peroid of National Mobilization for Suppression the Communist Rebellion , termination of the Period of mobilization for suppression of the Communist Rebellion , two-terms restriction of the President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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