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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垦号

分类: 历史 常识词典 编辑 : 常识 发布 :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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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向官府承领垦照的土地开发者。以独资或合资形式成立垦号。又称垦户。1644年(顺治元年),清廷议准州、县之无主荒地,分予流民与官兵屯种;凡流民开垦无主荒地,「给以印信执照,永准为业」。1753年(乾隆18年),又议准报垦荒地手续,即各省布政司预先刊刻执照,加盖印信,发予各州县,俟垦户呈报,经勘验後发给垦照。报垦手续通常是人民先向官府申请开荒,经官府勘查无误,并公告5个月而无异议後,方发给垦照。承领垦照者称垦户。

垦照所允准开垦之土地通常极广,依法须在一定年限内开垦成田,否则即失效。垦户将垦成之田园向政府呈报面积、等则,核定赋额,此即「报陞」,并成为田园之所有人,称为业户。

清代台湾的土地依所有权区分,不外三类:一是有明确所有人之田园或土地,多为民有熟田;二是无主荒地,依法归为国有;三为番有地,属原住民所有。第一种地之取得须依正常买卖、典贌手续;第二种地须向官府办理报垦手续,第三种地透过各种方式向番社或番人取得。台湾移民拓垦的大多是第二、三类土地,而垦户在其拓垦权之取得上扮演要角。

垦户有独资、合资之分。独资者资本较雄厚,如施长龄(施世榜)垦号、张振万(张达京)垦号;资本较小的垦户则组成合夥垦号,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如1709年(康熙48年)陈赖章垦号乃陈天章、陈逢春、赖永和、陈宪伯、戴天枢等人或业户所组合。即使是独资垦户,大多是同一家族之成员共同出资,有如家族公司;合资垦号有如合夥股份公司,二者的合资色彩均强。

垦户取得土地後,即招来佃户进行开垦,事实上是一种主佃合垦制:垦户通常并不亲自拓垦,而是召佃开垦;佃户大多「自备工本,开垦成田」,并「永为己业」。佃户将土地垦成後,垦户可收较高的租额,通常上则田是8石,而佃户只要上缴一定的额租,就可以「永为己业」,拥有「准所有权」,形同「实质所有权」,因此全力以赴。主、佃各尽其力,各取其利,因而加速土地的开发。也因此形成土地双重所有制,为其後大小租制铺路。

中文关键字:垦照 , 主佃合垦制 , 业户 , 佃户

参考资料

    黄富三、翁佳音。1984。〈清代台湾汉人垦户阶层初论〉。收於《近代中国区域史研讨会论文集上册》。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黄富三。1993。〈台湾土地开发史〉。收於《八十二年度台湾史蹟源流会论文》。台北:台湾史蹟源流研习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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