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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5月23日国民政府制定公布「中央银行法」,共七章36条文。规定中央银行为国家银行,由国民政府设置之;总行设於首都;资本总额为银本位币1亿元,由国库拨足,必要时可扩充资本额,并招募商股。1937年七七事变後,与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民银行,共同承担国民政府战时体制下的各种特殊金融业务。
1945年8月,日本战败投降後,原本预定来台设分行及发行货币,因战後政治经济等因素被搁置。1949年12月随中央政府迁到台湾,组织员额大幅缩小,将大部分业务委托台湾银行办理。
1958年「总统府临时行政改革委员会」提出建立中央银行制度与检讨央行复业之建议。行政院美援运用委员会(简称美援会)於1959年12月拟定「加速经济发展计画十九点财经改进措施」,提出相同意见。1960年1月经总统蒋中正同意後,积极筹备复业。
1961年6月27日「中央银行复业方案」经总统核定施行,7月1日正式於台北复业,其经营目标为:健全银行制度、领导全国金融、巩固币信、促进生产,以协助经济发展,增进国民所得。复业後的中央银行在资本、营业期限、理事会、监事会,乃至於业务等规定,皆与国民政府时期颁布之「中央银行法」不一致。在「中央银行法」修正前,仍维持旧体制,仅在业务方面依据复业方案所规定:(一)调节金融;(二)调度外汇;(三)发行货币;(四)经理国库等相关规定运作,且仍必须与外部机构合作或委托执行业务。
1979年11月8日「中央银行法」修正公布,全文44条。中央银行改隶於行政院,经营目标定为:促进金融稳定、健全银行业务、维护对内及对外币值之稳定、於上列目标范围内协助经济之发展。组织结构上,设理事会、监事会、总裁与副总裁,分别掌决策、监察与业务执行。
中文关键字:「中央银行法」 , 法币政策 , 「中央银行复业方案」
英文关键字The Central Bank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Act , Legal Currency policy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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