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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官田

分类: 历史 常识词典 编辑 : 常识 发布 :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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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氏时期官方所拥有并招佃耕种之田园土地。原为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所有,称王田。佃耕王田每户以一甲为限,地分上、中、下三则,徵收粟米,其埤塘堤圳修筑费用,以及耕牛、农具、种籽皆由公司供给。郑成功占有台湾後,改王田为官田,佃耕之人为官佃,在赋役册上称官佃田园,纳租之法与荷兰时期相同。

郑成功设承天府,以杨朝栋为首任府尹时,即令府尹查报田园册籍,徵纳税银。在1661年(永历15年)6月所颁布令谕中,再三强调不准混侵土民百姓现有耕种之物业,以确保官田租税之来源。郑氏时期台湾府官田有9,782甲,其中台湾县7,102甲(占72.6%),凤山县1,892甲(占19.34%),诸罗县仅788甲(占8.56%),与王田分布情形相近。

文武官田为郑氏宗党及文武官员及士庶之有力者招佃耕种,自收其租而纳课於官,亦分上、中、下三则,唯土性浮松,三年後即贫瘠欠收,耕者多弃其旧业另耕新他,故每三年一次丈量,重新核定税赋。与官田为郑氏时期两大税源。

文武官田开垦之程序,依郑成功所颁令谕第八条规定:「文武各官开垦田地,必先赴本藩报明亩数而後开垦,至於百姓必开亩数报明承天府方准开垦。如有先垦而後报,及少报而垦多者,察出定将田地没官,仍行从重究处。」即先报准後开垦,不准先垦後报。开垦後招佃耕种,所收租税除缴纳田赋外,以个人申报者归个人所有,以衙署申报者,则为衙署经费。且在未筑埤圳以前,土性浮松,生产量不及官田,故田赋亦低於官田。

文武官田之面积20,271甲,其中台湾县4,599甲(占22.69%);凤山县7,315甲(占36.09%);诸罗县8,356甲(占41.22%),与官田之分布正好相反,大半在王田区外。较着名之文武官田,有宁靖王朱术桂开垦之竹沪、援剿中镇蔡文开垦之长治里(庄名蔡文)、左虎卫林凤开垦之林凤营等。

中文关键字:王田 , 官田 , 文武官田 , 衙署田

英文关键字Wang Tian , Guan Tian , Wen Wu Guan Tian

参考资料

    杨英着,陈碧笙校注。1981。《先王实录》。福州:福建人民。黄叔璥。1957。《台海使槎录》。「台湾文献丛刊」4。台北: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石万寿。1990。〈明郑时期台湾汉人的垦殖〉。收於《台湾史研究暨史蹟维护研讨会论文集》。台南:成功大学历史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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