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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规画推动「社区总体营造计画」,以「文化产业」为号召,针对乡村振兴问题提出一种「内发性的」(endogeneous)发展策略,重视手工性、个性化、限量生产和地方魅力,以对抗引进外来资本和劳力、追求大量生产、以外部消费为导向的产业模式。後者接近於欧陆文化批判学派阿多诺(Theodor W. Adorno)所指的Culture Industry(文化工业),主要指涉以复制技术为基础的影音媒体等流行文化,强调它对於文化艺术本质的认知和作用是一种戕害。
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对於文化产业之定义为:「结合创作、生产与商业的内容,具有无形资产与文化概念的特性,并获得智慧财产权的保护,而以产品或服务的形式来呈现。」2002年台湾「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计画的对象,除了先前社造型的「文化产业」之外,也涵括资本主义商品逻辑的「文化工业」,其对象可以分为三圈,产业范畴与主管机关分别是:最内的第一圈由文建会主管,包括:视觉艺术产业、音乐与表演艺术产业、文化展演设施产业、工艺产业;第二圈是经济部主管,包括广告产业、设计产业、设计品牌时尚产业、建筑设计产业、创意生活产业、数位休闲娱乐产业;第三圈是新闻局所主管,包括电影产业、广播电视产业、出版产业。
文化创意产业要有卓越发展,须以坚强的纯艺术美学核心圈为基础,否则难以产出具有经济价值的衍生性文化产品,若将纯艺术纳入文化创意产业,须避免采取产业化的经营管理模式才能自主、蓬勃发展。
中文关键字:文化产业 , 智慧财产 , 创意产业
英文关键字Cultural industries , intellectual property , creative industries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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