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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朝鲜及台湾人产业处理办法

分类: 历史 常识词典 编辑 : 常识 发布 :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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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12月13日中国陆军总司令部发布关於韩、台人产业处理办法,通令全国,指出(1)凡属朝鲜及台湾之公产,均收为国有。(2)凡属朝鲜及台湾人民的私产,由处理局依照行政院处理敌伪产业办法之规定接收保管及运用。朝鲜或台湾人民,凡能提出确实籍贯,证明并未担任日军特务工作,或凭藉日人势力凌害本国人民,或帮同日人逃避物资,或并无其他罪行者,经确实证明後,其私产呈报行政院核定,予以发还。此令一出在大陆台人十分惊恐,一则法令将台人视同非中国人的朝鲜人,亦即将台人视为外国人,二则将台人全视为日人的爪牙,是汉奸嫌疑犯,引起台人强烈反弹,因政府之措施等於是变相没收台人财产,此令政府虽经更正,但伤害已经造成。

参考资料

    〔★赖泽涵总主笔,《二二八事件研究报告》,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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