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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处理及补偿条例

分类: 历史 常识词典 编辑 : 常识 发布 :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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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3月23日~)1990年代由於在野立委力争,立法院遂针对二二八事件的处理问题进行立法工作。由於国民党方面主导通过的法案拒绝采取赔偿一词,并认为原定的补偿金过高,因而在1995年3月23日完成立法之时,发生朝野冲突。本条例之立法主要目的是希望使「国民了解事件的真相,抚平历史伤痛,促进族群融合」。而所谓的受难者,则指人民因二二八事件导致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遭受公务员或公权力侵害者(根据司法程序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之行政命令已取得补偿抚恤或救济者除外)。至於补偿的范围包括死亡或失踪、伤残者、遭受羁押或徒刑之执行者、财物损失者、健康名誉受损者,以及二二八事件纪念基金会经授权订定的其他未规定事项,而补偿的金额最高则为600万。由於政府回避完全负担事件处理及补偿的责任,因此二二八事件纪念基金会的基金也包括接受国内外公司团体及个人捐赠。

参考资料

    〔★立法院秘书处,《法律案专辑》,185辑,1996;『立法院法律资料库──二二八事件处理及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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