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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6年(明治29年)公布的「六三法」,赋予台湾总督强大的委任立法权,可以相对自由地制定台湾法令,初步形成了殖民地特别统治的基调。1898年总督儿玉源太郎与民政长官後藤新平就任後,特殊统治主义更进一步确立。後藤新平就任前呈递给内务大臣的〈台湾统治救急策〉,即清楚地表明了以「旧惯温存」为中心的特殊统治理念,指出如果把内地的制度直接移植台湾,就像把鲷鱼的眼睛移植到比目鱼身上一样不合宜,科学的殖民政策必须以生物学为基础,也就是尊重旧惯,依照殖民地的风俗、习惯为原则。在「经营台湾必须调查旧惯之意见」一席谈话中,後藤新平更进一步主张,必须对台湾的旧惯加以完整深入的调查,并经过专家的研究分析、系统分明、综合比较,才能奠定台湾统治的基础。
在特殊统治主义之下,仅有少数的内地法(例如攸关殖民地社会秩序的刑法)被实施於台湾,而台湾总督则以其相对强大的律令权,制定殖民地特别法。同时,总督府也积极进行台湾旧惯调查,於1901年成立临时台湾旧惯调查会,一方面提供统治者有关殖民地的知识,另方面作为旧惯立法的基础。依据旧惯调查的结果,总督府於1909年起陆续完成以台湾旧惯为基础、并参酌各国法律与内地法律所草拟的台湾民法典草案,这部草案在总督府与法制局之间折冲延宕数年,但最终未获通过。旧惯立法的失败,也象徵殖民统治政策由特殊统治主义朝向内地延长主义的转向。
中文关键字:旧惯温存 , 旧惯立法 , 後藤新平 , 六三法 , 委任立法
英文关键字ky?kan onzon , the codification of Taiwanese customary law , Goto Shinpei , Title 63 , delegation of legislative power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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