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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总统

分类: 历史 常识词典 编辑 : 常识 发布 : 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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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之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华民国,对内行使宪法上职权。民国成立之前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1年)称为临时大总统,北京政府称为大总统。依「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规定,大总统为虚位元首,「中华民国约法」(1914年)一度以大总统兼为行政首长。五五宪草(1936年)以总统为国家元首,统率五院向国民大会负责。国民政府时期(1925-1948)未设总统,由国民政府主席对外代表中华民国,1947年(民国36年)中华民国宪法再设总统一职。

依宪法规定,任期6年,经国民大会选举产生,有依法公布法律命令、统帅权、人事提名及任免权、缔约、宣战、媾和权、戒严权、紧急命令权等,但须经行政院院长副署。此外,亦可单独行使覆议核可权、院际调解权,故较内阁制之总统更有实权。

行宪不久,第一届国民大会以修宪方式订定「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授予总统紧急处分权。其後,国民大会数度修改临时条款,冻结宪法关於连任次数之限制,并大幅增加总统权限,授权其设置动员戡乱机构(即国家安全会议及国家安全局)、决定动员戡乱有关大政方针,并可调整中央政府行政机构及组织(即人事行政局)、订颁办法充实中央民意代表机构。

1991年临时条款废止後,1992、1994年之修宪,将总统改由人民直接选举,任期改为4年,并缩减行政院院长副署之范围,赋予总统决定国家安全大政方针、设置国家安全会议、国家安全局等权力。1997年之修宪,规定总统任命行政院院长无须经由立法院之同意,并得解散立法院。至此,行政院院长除向立法院负责外,亦须向总统负责。

为辅助总统行使宪法上职权,设总统府作为幕僚机构,1948年5月20日正式成立。1950年起,迁入原日治时期台湾总督府之建筑内办公迄今。总统府设秘书长一人,属特任,承总统之命综理事务;另设资政、国策顾问、战略顾问若干人,由总统遴聘或任命,提供意见,并备谘询。1996年,总统府组织法大幅修正,设一、二、三局及机要、侍卫、公共关系三室;另隶有中央研究院、国史馆及国父陵园管理委员会。

中文关键字:国家元首 , 行政首长 , 任期限制 , 国家安全会议 , 总统府

英文关键字head of the state , head of the government , two-terms restriction , National Security Council , Presidential Office

参考资料

    萨孟武着、黄俊杰修订。2007。《中国宪法新论:修订二版》。台北:三民。陈新民。2005。《宪法学释论:修正五版》。台北:陈新民。法治斌、董保城。2004。《宪法新论:二版》。台北:元照。荆知仁。1984。《中国立宪史》。台北:联经。 中华民国总统府。http://.president.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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