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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耕者有其田

分类: 历史 常识词典 编辑 : 常识 发布 : 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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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自民国三十八年起实施三七五减租及公地放领以来,农民生活已颇为改善,然而土地改革仍未尽全功。至民国四十年左右,台省仍有三十万左右的农民处於租佃关系之下,全年辛勤所得为地主所分享,故如何彻底解决租佃关系与其所导致的不公平现象,便成为土地改革下一阶段的重点。民国四十二年一月,国民政府公布「耕者有其田条例」,此後便以此条例为基础,进行将佃农转化为自耕农的和平土地改革。

耕者有其田的施行方式,是由政府徵收私人出租耕地,再转放给现耕农民承领;对於地主的损失,政府以「实物土地债券」─由政府委托土地银行发行,保证可兑换一定数量农作物的债券,以及接收日产中的四大公司—台泥、台纸、工矿、农林—的股票加以偿付,至於获领土地的农民,则需於十年内分期向政府偿还承领的地价。要实行如此复杂而庞大的计画,其艰钜程度可想而知,特别是对於地籍的掌握,乃是全计画的最关键。如果没有确实的地籍资料,土地的徵收与放领就无法进行,因此国民政府在实施耕者有其田前,先於民国四十一年实施「全省地籍总归户」,掌握了台湾土地所有权的实际情况,接着又於四十二年二月进行土地复查,再一次的确认了全省耕地的使用情况。地籍掌握完全之後,耕者有其田乃开始全面推行;至四十二年十月底,放领与徵收任务大致完成,计有十九万四千余户佃农获得土地,总放领面积达十四万三千甲,转移过程极为和平。耕者有其田的成功,使台湾得以避免中共形式的暴力土改。农民得到土地後,耕作意愿与农作产量都有显着的提升,而有力人士亦因此获得踏足工商业的机会;同时,国民政府亦藉此机会,将台籍士绅在地方上的势力加以彻底削弱,因此,「耕者有其田」可以说是确立国民政府在台统治权的决定性关键。

参考资料

    林炳勳等编着,《台湾土地改革纪实》,南投:省文献会,1989.沈时可等着,《台湾土地改革文集》,台北:内政部,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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