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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受难公务员救恤办法

分类: 历史 常识词典 编辑 : 常识 发布 : 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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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二二八事件处理委员会提出的处理大纲中,要求政府必须针对二二八事件死伤的人民从优抚恤,而行政长官公署则於1947年3月21日仅针对公教人员订定「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暨所属各机关公教人员因二二八事件伤亡损失抚恤救济办法」9条,其抚恤及救济的范围包括:死亡、受伤及财物损失。为了执行此一办法,3月26日行政长官公署继又公布「台湾省二二八事变临时救恤委员会组织规程」,成立「台湾省二二八事变临时救恤委员会」,核可相关救恤事宜。由於发现救恤申请表内容逾报、谎报情形相当严重,陈仪因此在4月4日於行政长官公署政务会议中,指示各单位除认真办理救恤工作外,若发现有捏造虚报者,将针对该单位所有私人损失,一概不予救济。虽然如此,仍实际支出救恤费4,224万145元。至於一般人民的损失,则必须等到1995年立法院完成「二二八事件处理及补偿条例」立法之後,才有所救济。

参考资料

    〔★赖泽涵等,《二二八事件研究报告》,1994〕〔→二二八事件处理委员会、陈仪、二二八事件处理及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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