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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政府迁台後,立法院在1950年4月14日三读通过本条例修正案,对「叛徒」采取更严厉的处分,可没收其全部财产;为奖励自新,凡违反本条例而能自首携带枪械、密件来归者,得不起诉或免除、减轻其刑。由於本条例是动员戡乱时期政府处理政治案件时常引用的法律,许多政治犯家庭的财产因此遭到没收。
在1987年解除戒严後,本条例并未随之废除。1991年5月1日动员戡乱时期终止後,5月9日发生「独立台湾会事件」,法务部调查局以叛乱罪侦办清华大学学生廖伟程、陈正然等人,引发大规模的抗议群众进入台北车站进行抗争,在声援静坐的大专师生被驱离、台湾大学教授陈师孟等人遭殴打後,要求废止本条例的呼声更高。5月16日,民主进步党党团於立法院提案要求废止「惩治叛乱条例」及「刑法」第一百条。在要求改革的压力下,立法院於5月17日完成法定程序,废止「惩治叛乱条例」。
中文关键字:「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 戒严 , 廖伟程
英文关键字Temporary Provisions Effective During the Period of National Mobilization for Suppression of the Communist Rebellion , Martial Law , Liao wei-cheng.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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