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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产业组合规则」公布之前,台湾已有类似信用组合的组织存在,如1900年设立的台中殖产信用公司、1902年设立的妈宫产业组合;1905年设立的基隆信用组合,则是以大租权补偿公债为抵押向台湾银行贷款、由地主设立的信用组合。1907年以後,因日俄战争结束後不景气与高利贷的影响,在都市区由日本中小商人组织的信用组合显着增加。此一时期的信用组合的组织与营业,尚未有法律正式规定,经营方式亦多样,共同点是以金钱借贷为主。
1913年(大正2年)2月台湾总督府以律令第2号公布「台湾产业组合规则」,全文共5条,除订定台湾相关的特殊规则外,明订台湾的产业组合之相关规定是依据「产业组合法」。二者为台湾信用组合最初的法律依据。
1917年7月「产业组合法」修正部分条文,新设「市街地信用组合」(类似城市信用组合)制度。1918年7月台湾总督府以府令第47号公布「市街地信用组合」的退款准备金管理规程,台湾信用组合的法规可谓完备。信用组合依区域可分为「市街地信用组合」与「农村信用组合」。前者专营信用组合,兼营票据贴现业务,後者多为兼营信用组合,无票据贴现业务。
截至卢沟桥事变爆发的1937年(昭和12年)年底,「市街地信用组合」22家、成员2万1,229人;「农村信用组合」400家、成员35万7,362人,合计实缴出资金为1,565万余圆,存款8,419万余圆,贷款金为1亿余圆,与同时期台湾最大银行台湾银行在岛内的存款8,925万余圆、放款1亿3,031万余圆之规模不相上下,显见其实力之雄厚。
1943年日本为加强储蓄,将「市街地信用组合」自「产业组合法」中独立出来,另颁布「市街地信用组合法」。1944年2月总督府以府令第43号开始於台湾实施。依据此法,「市街地信用组合」是作为都市的中小工商业者、劳动者、一般民众的庶民金融机构,加强国民储蓄并消化国债为目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後,国民政府於1946年10月公布「台湾省合作组织整理实施规则」、「台湾省合作社登记实施办法」,作为信用组合接管、改组、重新登记的法律依据。市街地信用组合改组为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组合改组为乡镇合作社。1949年乡镇信用合作社合并至乡镇农会,改称农会信用部。
中文关键字:大租补偿公债 , 产业组合规则 , 市街地信用组合 , 农村信用组合 , 中小企业金融
英文关键字Government Bond for Compensating Grand Lease Holder , Industrial Cooperatives rule , Urban credit cooperatives ,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 ,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finance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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