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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又分为血亲关系和姻亲关系两种。血亲关系是指祖母、母亲、姨母,姻亲关系是指招赘进来的外祖父、父亲、姨丈。由於男子属於姻亲关系,在母系社会里处於从属地位。因此,男子入赘女家之後,需靠劳动换取夫妻生活,没有独立的经济地位,对家庭的生产及家族财产无权过问。但是出赘的男子对自己的兄弟姊妹仍保留监护的权利。也就是「娘家」若有重大决定,出赘的男子也有一定的发言权,可以参与决定。
在婚姻型态上,阿美族人除了习惯男嫁女娶,也严格实行一夫一妻制。他们严禁近亲结婚,实行氏族外婚制。男女结合的形式是自由恋爱,多为女方向男方求婚,离婚後可再婚。女方死亡,男方可以回「娘家」,子女随女方家庭。男女的婚礼,由女子主动向男子求婚,一般都利用丰年庆的舞蹈时进行。如果双方恋爱成熟,女方在徵得母亲的同意後,由母亲派适当的人到男方家求婚。得到男方母亲允许後,女子即择日盛装赴男方家服役,直到男方母亲满意为止。时间一般在一个月左右,过去有持续二、三年的,满期便可择日筹办婚事。在这段交往期间,男女都保持纯洁的关系,不能有任何越矩行为,否则视为渎神。
阿美族子女诞生於母家,为母族之一员。子女生活於母家,以母族为家长,受舅父之监护。阿美族入赘之夫须协助妻子的工作,而新婚夫妇所生的子女,须以-名字作为儿女的姓。一家之主为女人,女人之中,年长者为家长,是家庭重心,但家与家之间的公共事务,则由女主人的兄弟或女主人的舅父(也是女方族人)出面处理。因此家与家之间的家族关系,族长也自然而然由男性构成,但这些男性都是女方的族人,男人并无实权,只是协助女人处理宗族事务,是女人的「行政官」而已。
在继承上,阿美族自家屋至土地之主要财产,皆由母系继承。长女拥有优先继承权,为母亲之家屋与主要财产之继承人及管理人,次女以下,如分居可分得一份田产,但男子出赘时,只能携去少许衣服与器用,女子出嫁亦然。
虽然母系制度是阿美族的传统,不过在现代-文化的影响下,也产生了些许的变化。例如在婚姻型态上,增加了-的多偶制,增加了嫁娶婚的数量。而女青年的外嫁,也影响到男青年的觅偶问题。宗教内婚缩小了阿美族人的择偶范围,产生了近亲结婚;择偶的条件除了勤劳健康外,也考虑到现代职业。冲击较大的还有世系与亲属制度。由於汉化的影响,阿美族也有逐步接受-父系社会的婚姻制度。因此,从招赘转向嫁娶,婚後的居住关系改变,一个家里有赘婿也有媳妇,在嗣系上颇有双系的倾向。受到-嫁娶与父系制度的影响,阿美族的人际关系也将随之调整,因此其所面临的问题,也将较其他-各族社会更为复杂和严重。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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