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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
采访权,隐私权,包括知情权之间的界限,法律界探讨了至少有100年了,三言两语很难说清楚自己的观点,更何况在没有隐私权概念的中国法律下,一些观点也并不适用于现实。以下是我建议的思路和隐私权的推荐阅读。1.隐私权的含义。秘密的,个人信息。2.新闻媒介侵犯隐私权的手段。入侵,披露,误导,盗用。3.抗辩事由特许,公众利益,公众兴趣,当事人自愿4.分清事实和评论。不歪曲事实,评论不涉及隐私。塞缪尔·华伦和路易斯·布兰迪斯的《论隐私权》吉尔摩的《美国大众传播法》艾德曼和肯尼迪的《隐私的权利》希望抛砖引玉答案 2:
不知道“在没有得到黄艺博一家人允许”这一情况是从哪里得到的?我看到的消息是记者表明要采访然后黄父答应了采访要求但是拒绝记者直接采访黄艺博。个人觉得这个事件当中,首先黄艺博的很多隐私资料都因为网络上挖掘和信息传播被大范围的知晓了,实际上若是接受采访,将其它的一些信息传播开去,在合理采访和报道的引导下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让更多人意识到黄艺博仅仅是个孩子的事实,自然舆论上的议论激烈程度会有所降低。实际上不少媒体的很多记者对非公众人物的隐私还是很尊重的,在采访的化名、采访照片的拍摄、处理上都能看出来。当然如果能够更加客观,朴实的进行报道是最好不过的。建议看看公众人物的界定,实际上,黄艺博的事件在网络上火了之后黄艺博已经是一位“非自愿性公众人物”了,对这样的“非自愿性公众人物”的采访和对本身非公共人物的采访是不同的。另外补充一点,这个事件我更侧重于关注“五道杠”这一标签的的传播意义,包括“总队长”一类的标签。“五道杠”对受众来说,在解析的意义上难免与“官员小大人”、“领导权力”等因素相联系,间接地激化了部分受众对客观存在于社会现实当中的一些与“官”相关的不公平不公正现象的不满之情,进而将那种情绪转移到黄艺博身上,借由-等发泄自己的不满或进行讽刺、消遣等。凤凰网的报道说黄艺博“算是教育和世俗标准下少年得志的成功者”,是“教育和体制的少年既得利益者”,“黄艺博所表现出来的早熟,恰好蕴含着当下能够引发社会负面情绪的某些特质罢了”。在这一点上,就有人指出,不应该将对社会的不满情绪放在一个13岁的孩子身上,这对他是不公正,不道德的。同时,这一点上,媒体和受众都应该进行反思。对于前者,新闻当中有一个能抓住眼球的“亮点”吸引受众固然没错,但由此不断放大的某个因素而引发-的传播效果是不是应该掌握好自己的尺度?对于受众,对自己言论和传播行为的审视,如何才能理智客观地对待新闻报道,对待新闻人物,如后正确的看待传播热点,避免盲目和浮于表面的跟风等都是应该思考的。一点想法而已,囿于观察和眼界,参考一下就好了。下一篇:网上很多静态文件末尾都有一个注释,这个是做什么用途的? 下一篇 【方向键 (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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