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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
-判决没多大用处吧,在中国最大的不是律法,而是领导的看法。对影视制作公司来说,只要想找麻烦那还不容易。
答案 2:
我认为央视不会到此为止,通过法律走不通,央视可能会通过其他的途径,是什么途径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就拿央视的知名度和强势来说,星光大道还会办下去。
答案 3:
我个人认为这个问题有两面性。
-中院的判决固然没有错误,是那家公司先注册了“星光大道”然后才有央视的星光大道。
然而问题在于,央视的星光大道的知名度,远远超出了注册“星光大道”商标的那家公司,也就是说,注册者并没有真正的去推广他的商标,又恰巧与央视的星光大道重名,这样,便可以利用央视的星光大道来宣传自己,或是欺骗别人。因此,注册的公司现在实际是受益者。
在中国,起个名字重名的有很多,特别是人名,因此重名是件很正常的事情。问题在于,法律上规定的法人或商标是不允许重名或类似名称的。这本来是为了保护商标持有人或法人的合法权益,但对于央视星光大道重名这件事情来讲,我认为只要央视有足够的证据显示对方利用了央视的星光大道来为已谋利,可以判定为注册商标的公司侵权,因为它只是注册了一个商标而已。
这一事件实质上反映了,所谓的商标、专利等概念,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或许某一天,这种东西会取消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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