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节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处理原则
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
1.涉及损益的事项(利润表上的科目),通过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调整完成后,应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或借方余额,转入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涉及损益的调整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
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应
调整本年度(
即报告年度的次年)应纳所得税税额。
2.涉及
利润分配调整的事项(
调整提取盈余公积),
直接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
3.
不涉及损益及利润分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上的科目),调整相关科目。
4.通过上述账务处理后,还应同时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包括:
(1)
资产负债表日(上期)编制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末数(资产负债表)或
本年发生数(利润表);(2)
当期编制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
期初数(资产负债表)或上年数(利润表)。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本章所有例子
均假定如下: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
次年3月31日,
所得税税率为25%,
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后不再作其他分配。调整事项按税法规定均可调整应交纳的所得税;
涉及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均假定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不考虑报表附注中有关现金流量表项目的数字。
1.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人民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时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
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或确认一项新负债。(与预计负债有关的事项)【例18—4】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20×9年8月向乙公司交付A产品3000件。但甲公司未按照合同发货,并致使乙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20×9年11月,乙公司将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甲公司赔偿9000000元。
20×9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尚未判决,
甲公司对该诉讼事项确认预计负债6000000元,
乙公司未确认应收赔偿款。
2×10年2月8日,经人民法院判决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8000000元,
甲、乙双方均服从判决。判决当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赔偿款8000000元。
甲、乙两公司20×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均在2×10年3月10日完成(
假定该项预计负债产生的损失不允许在预计时税前抵扣,只有在损失实际发生时,才允许税前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