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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消费者运动

分类: 历史 常识词典 编辑 : 常识 发布 : 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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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华民国消费者文教基金会」为核心,透过舆论、游说为主要手段的都市中产阶级新兴社会运动。1970年代末期台湾经济起飞并迈入消费社会,中小企业与都市中产阶级勃兴,民众企盼生活品质提升与重视环境安全,但在1979年相继发生台中彰化地区米糠油渗入多氯联苯,导致消费者肝肾与皮肤中毒,受害多达2000多人的事件,以及假米酒内含毒酒精导致失明与死亡事件,因而激化社会的消费安全危机,在公部门法制与行政机能不彰之下,1981年11月1日,中华民国消费者文教基金会(简称消基会)在「中华民国国际青商会」襄助下,成立於台北市,适时扮演消费者教育、服务、游说的压力团体角色。由於当时法规限制不能组成消费者团体,故以基金会形式成立。

消基会的主要发起人与参与者,如柴松林、李伸一、白省三、邱清华、章乐绮、萧新煌等,多为教授或律师、会计师、建筑师。其组织型态为委员会形式,动员手段主要是创造议题、舆论诉求,并创办机关刊物《消费者报导》作为沟通、运作平台,所报导的消费资讯普遍受到社会信赖与政府相关单位的重视。

消基会的例行业务主要有:消费谘询、受理申诉、产品比较测试、市场调查、消费者教育等五种;其服务成果与社会公信力,引起保守人士与部分政商界的不安,使得消基会向内政部登记为法人组织的计画,被迫改向教育部登记为文教团体;1981年消基会因发表「虾米含萤光剂」的检验报告,受到经济部、渔会等政商界的围剿挞伐,但消基会仍受到社会支持信赖,并为多氯联本受害者募款成立医疗基金。

在消基会的催生下,1984年立法院通过「消费者保护法」,1991年立法通过的「公平交易法」,也和消费者运动有渊源。其後亦促成行政院在1994年7月成立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作为研拟、审议消费者保护政策之专责机构。

消基会所推动的消费者保护运动,最大贡献在於唤醒民众消费安全与权利意识,并促成体制化的立法保障,消基会开风气之先的中产阶级新兴社会运动模式,也影响妇女运动、环保运动等的发展。

中文关键字:柴松林 , 「消费者保护法」 , 「公平交易法」

英文关键字Ch'ai Sung-lin , Consumer Protection Law , Fair Trade Law

参考资料

    萧新煌。1987。《要钱,更要人:台湾消费者运动的回顾与展望》。台北:久大。李伸一。1995。《消费者保护法论》。台北:凯仑。冯震宇、姜志俊、谢颖青、姜炳俊着。1994。《消费者保护法解读》。台北:月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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