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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中华民国政府接收台湾,同时也将国民政府时期的一党训政体制引进台湾。1947年7月当局为戡平中国共产党的叛乱而下令总动员,1948年4月制定「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1949年5月全台戒严。1950年韩战爆发後,当局得到美国的支持,逐渐建构强人威权体制,凭藉「戒严法」、「刑法」内乱罪、「惩治叛乱条例」,以及「检肃匪谍条例」等法令,并透过情治系统与军事审判等机制,制造出许多不当审判,造成人民生命、自由、财产的损失,严重侵犯人权。
大体而言,当局处置政治犯的流程,首先由国防部保密局(其後为国防部军事情报局)、台湾省保安司令部(1958年改为台湾警备总司令部,简称警总)保安处,以及调查局等单位负责逮捕与侦讯;接着由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负责起诉与审判;最後是判决确定与执行,可概分为执行死刑(在马场町或新店安坑刑场等处)、发监执行(在新店军人监狱、台东泰源监狱或绿岛监狱等处),以及感化教育(在土城生产教育实验所、其後为土城仁爱教育实验所等处)等类型。
1991年立法院废止「惩治叛乱条例」;1992年修正「刑法」100条,言论内乱罪难再成立,长达四十多年的白色恐怖时代大体上才告结束。1995年立法院制订「戒严时期人民受损权利回复条例」;1998年制订「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补偿条例」,并依此条例成立「财团法人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补偿基金会」,承办政治受难者的补偿作业;2004年陈水扁总统颁发「回复名誉证书」给政治受难者及其家属。然这些救济并不周全,如「戒严法」第10条原本规定,戒严时期犯内乱外患等罪者可於解除戒严後依法上诉;1987年7月解严,但立法院在该年6月通过「国家安全法」,其中第9条却剥夺政治犯上诉的权利。因此,解严後二十余年间一直有政治受难者要求公开历史真相、并制订特别法,以便在司法体制内寻求救济的管道,这是「转型正义」的重要诉求之一。
中文关键字:白色恐怖 , 「戒严法」 , 人权侵害 , 政治案件 , 转型正义
英文关键字White Terror , Martial Law , Human Rights Violations , Political Cases , Transitional Justice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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