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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阶段之奖励重点不同,惟奖励工具大致类似,主要包括:减免税捐、投资抵减、提高保留盈余额度;设立行政院开发基金,政策性投资於政府所鼓励的产业,及指拨营运资金与开发银行搭配,提供低利贷款;开发工业区以协助工业兴办人取得土地等。
减免税捐范围,包括营利事业所得税、综合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生产事业的营利事业所得税从最高限额的32.5%降为18%。1961年2月公布「减免营利事业所得税奖励标准」,包括公用工矿、重要运输事业等合於奖励标准者,得减免营利事业所得税,对民营企业的快速发展发挥激励作用。
奖励项目早期偏重劳力密集的产品,1980年代以後为配合推动策略性工业,大幅增加机械、电子业之项目,对产业结构的调整,产生极大的影响,惟由於产业与经济发展有其阶段性,因此奖励之重点以产业设立与扩充为目标,如新设工厂5年期间免营利事业所得税,而受奖励对象须合乎政府所设之条件,但此种选择产业奖励的方式,被视为干预市场机制,影响资源之有效利用,因此1990年第三阶段奖励期满後,不再延长实施,改以功能性(研究发展、污染防治、员工训练、行销)奖励为主的「促进产业升级条例」取代。
中文关键字:奖励投资条例 , 营利事业所得税 , 投资抵减 , 进口替代 , 出口扩张
英文关键字Act of Encouragement of Investment , Profit-seeking Enterprise Income Tax , Investment Credit , Import substitution , Export expansion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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