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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公医规则,公医为政府指定责任区域内的卫生及医务机关,职掌为辅助区域内卫生管理及医务相关事项;公医属於地方警察卫生业务之协同机构,负有调查与提交汇报之责任;公医有义务在区域内居住、开业,与普通开业医师一样,得向患者收取诊断费、药品费、手术费。
由於总督府财政困难、日本医师来台意愿不高,1902年仅有公医80人,後因「蕃界」与地方卫生管理所需,公医人数迅速增加,1938年(昭和13年)专任员额达最高人数372人。1930年代以降,私人开业医人数快速增加,公医不足员额转由私人开业医兼任的嘱托公医担任之。嘱托公医中以任职学校、工厂者增加最为快速。1945年以後,国民政府因制度混乱、财用不足,未能继续公医制度,其部分功能由地方卫生所或学校、工厂医务室取代。
中文关键字:公医 , 卫生管理 , 「台湾公医规则」 , 鸦片政策 , 嘱托公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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