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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
这个问题其实很复杂,路还有很漫长。
首先,什么是公益诉讼,其性质、规模、诉讼途径、手段与方法与一般诉讼有什么不一样?诉讼的主体是什么,受理地点又是什么,受理结果要经过哪个认可等等都是未知数。
其次,哪个社会团体有公益诉讼的资格?NGO有这种资格吗?这种资格在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
第三,如果既保障社会团体的公益诉讼,又保证公益诉讼不被烂用?法律是如何对这一方面进行监管?
第四,公益诉讼的主体是谁?
第五,公益诉讼的退出机制,比如一个公益诉讼进行中,公益诉讼主体退出,半途而费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如何保证进入法律程序的公益诉讼有始有终?
第六,媒体对公益诉讼怎么监督?
第七,对公益诉讼的立法什么时候能够完善,是不是有必要专门针对公益诉讼进行立法,还是遵守普通法律的相关条款而造成法律死角?
这一切都是未知数,公益诉讼的路远着呢,现在的只是一个框架。
刚文水提到,这个意义是什么,我认为了解了以上的东西后,我们就会发现,现在谈意义尚早,还是谈谈公益诉讼的目的比较切合实际,然后本着这个目的,我们做出一很大的努力后,再来看看有什么意义。
目的与意义的区别在于:目的是事先你设定的一个相关的目标或目标体系,属于事前的研究;而意义在于你研究这个东西之后,事后的总结,与目的有什么不一样,有什么偏差。
因此如果现在只是想将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感觉有意义的方式方法提出,没有目的或隐藏其目的,而去谈其意义,没有任何基础,那只能是空谈。
答案 2:
社会的进步,法治的进步,民生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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