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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
这是一个法律漏洞,基于罪刑法定原则,不利结果显然不应由被告承担,而是通过司法解释来弥补这一漏洞。现阶段,-并非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组织者也不构成组织、介绍、容留他人卖淫罪。-部的批复认为-属于卖淫行为,虽然既不是法律也不是司法解释,但是在办案过程中还是有参考性的,从广义上讲,卖淫可以视为提供有偿的-,不但违反公序良俗,而且采用这种猥亵方式也偏离了合法经营的范畴,应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不过,治安处罚意义上的“卖淫”不能和刑法意义上的“卖淫”划上等号,后者的概念应该理解为取得报酬而与他人-的行为,-有严格的界定,像-、-、-显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既然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是犯罪行为,当然更不应该以此定罪处刑了。答案 2:
法律是有滞后性,就是当发现问题和漏洞才会去修正法律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而是教育,引导。 关于 卖淫。只要是凭自己劳动付出。 我希望在未来若干年后,在大多数国家立法中,把这归于犯罪之外。 就像同性恋 渐渐从被法律禁止,被法律默认,被法律许可的过程。答案 3:
实际上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只规定了严格意义上的定义,对于-、-等都是不作为-定义的。但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一些-的判例上也进行了突破,比如南京的同性卖淫案,实际上就是对-概念的突破。答案 4:
凡是不正当的性关系都应该算作卖淫行为,---都算,而不仅仅只是传统意义上的-。答案 5:
仅从字面理解,卖啥不是卖啊。下一篇:小学教学楼危楼改造,如果保证住在教学楼上的退休教师的权益? 下一篇 【方向键 (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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